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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優秀青年教師支持計劃”實施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培養一批具有發展潛力的青年教師,激勵拔尖創新型人才脫穎而出,形成人才輩出的良好局面,學校決定實施“優秀青年教師支持計劃”。

第二條  本計劃旨在選拔具有發展潛力的35歲以下優秀青年教師,學校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促使其立足實際,瞄準國際學術前沿,找出差距,潛心學習并開展研究,逐步實現預定目標。

二、選拔條件

第三條  本計劃資助的對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教學和科研第一線工作,熱愛本職工作,身心健康,事業心強、業績突出。

2.具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在相關領域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從事自然科學研究的教師,以第1或第2作者(導師為第1作者)已發表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至少被SCI檢索5篇,或單篇文章影響因子大于3;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教師,以第1或第2作者(導師為第1作者)已發表本學科領域權威刊物學術論文至少5篇;

(2)以前2名身份參加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863”、“973”等國家級項目;

(3)獲得省部級以上教學、科研獎勵前3名,或獲得我校“青年教師科教創新獎”,或青年教師講課競賽一等獎。

3.到申報當年1月1日,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具有博士學位。

三、申報與評審

第四條  本計劃每兩年選拔、評審一次,每次資助10~15人,資助周期為5年。實行限額申報,原則上各學院可推薦2人。有國家重點學科、校級以上優秀創新團隊的學院,名額可適當增加。

第五條  本計劃按照個人申請、學院推薦、專家評審、學校審批的程序組織實施。評審工作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原則,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

第六條  凡符合條件的青年教師,經個人申請或教研室、系推薦,填寫并向所在學院提交《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優秀青年教師支持計劃”推薦表》(見附件2),經本單位學術委員會評審通過后報校人事處。

第七條  學校組織7~9位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提出建議名單。

第八條  對建議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天。

第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對公示后的建議名單進行審批。

四、支持措施

第十條  由學院協助入選人員進一步明確研究方向與發展目標,制定可實施的研修、發展計劃,積極聯系國外名師名校,鼓勵其出國留學,拓展視野。

第十一條  資助經費:自然科學類每人合計15~20萬元,人文社會科學類每人合計5~10萬元,該經費主要用于入選者的出國研修及課題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鼓勵入選人員以國家公派、單位公派等多種方式赴國外名校或著名研究機構開展學術活動。資助期內可連續在國外學習2年,或3年內每年在國外學習3~9個月。

第十三條  入選人員全脫產學習期間,基本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不變,崗位津貼按學校核撥標準發放,其中赴國外研修人員在批準學習期內每月補貼人民幣1500元,資助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

第十四條  入選人員全脫產研修期間,不影響研究生招生、職稱評審等。其職稱評審主要考核論文質量、科研創新性等指標,計算教學工作量時扣除脫產學習時間。

五、計劃管理

第十五條  入選者必須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制定詳細的研修及科研工作計劃,力爭在資助期內成功獲得省部、國家級基金或人才培養項目資助。

第十六條  我校創新團隊成員申請本計劃,其研究方向和研修計劃需經首席專家認可。創新團隊首席專家以及校聘關鍵學術崗位教師有責任協助團隊成員出國進修。

第十七條  入選者應承諾資助期內原則上不參加學校職能部門領導崗位競聘,10年內不調離學校。

第十八條  資助經費核撥采用“2+3”模式。其中前兩年資助60%,兩年后由學校組織專家采取適當方式對受資助人員進行評估,決定是否繼續資助其余經費。對兩年內未取得明顯進展或出國研修計劃未成行或無明確意向,學校不再繼續資助。入選者出國研修回校后,學校可組織專家論證,決定是否繼續追加資助經費。

第十九條  入選者在資助期間每年須向學院書面報告進展情況并附相關材料(含資助經費支出情況),報人事處備案。取得顯著成績的教師,學校將積極推薦參加上級各類人才選拔項目。

第二十條  資助期滿后,獲資助者須提交總結報告,經所在單位審核后報人事處。

第二十一條  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或調離學校教學、科研崗位的獲資助者,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資助,所在學院應及時提交書面報告,經學校同意后,終止或撤銷其獲資助資格。

第二十二條  入選本計劃的優秀青年教師,學校將優先推薦其爭取國家、省部設立的基金和人才項目,入選者按相關規定可獲得學校相應配套政策支持。對于成功申請省部級人才項目者,可優先納入我校“高層次人才發展支持計劃”。

六、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協助做好國外名師名校的聯絡及手續辦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計劃所需經費由學校人才基金列支,日常工作由人事處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計劃實施后,“十佳青年教師”不再評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來源:人事處 http://rsc.xidian.edu.cn/news_detail.asp?ArticleID=923